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 )原则。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由()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可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
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个人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
国家对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融资类业务余额比例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各银监局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的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资产转表、信托公司压缩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业务。( ) 标准。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两年。( )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时,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
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
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开展通道类业务。
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委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
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各银监局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的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资产转表、信托公司压缩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
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