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分行于2017年1月5日向该市港城发展有限公司发放项目贷款14000万元,用于该市半岛起步区首期工程Ⅰ号地块标准厂房建设。借贷双方签订了《委托支付协议》,明确将款项支付给该市XX开发建设总指挥部。根据信贷档案内的项目工程承包协议,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分别为某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和该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非该市XX开发建设总指挥部,委托支付协议约定的支付对象为非借款人交易对手。

问题: 上述事实与何监管要求不符?

时间:2023-10-02 14: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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