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处理被诉案件时,答辩状的正文部分不包括()
民事诉讼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处理被诉案件时,答辩状中以下哪一个部分是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发表意见()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作为被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有针对性的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过错主义离婚原则认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即使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是如果被指控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能够提出一个充分的理由进行反驳,法院即可以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拒绝作出离婚判决,这就是判决离婚中的抗辩权。下列选项中不全是判决离婚抗辩理由的是()
2000年3月5日晚11时许,原告张某因邻居李某喧闹不已,上门说理时双方厮打起来,均为轻微伤。同年3月12日,某区公安分局以原告殴打他人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张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问题。就本案而言,行政诉讼被告应为()。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对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可改由原告进行举证。
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法院因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中,以下哪一项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予以答辩和辩驳的诉讼文书()
行政诉讼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某市环保局应当地居民的举报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标准的某化工厂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化工厂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协商解决,被告同意且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征收了2倍的排污费。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请回答 92~91 题。第 92 题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否准许?()
对于复议维持的情况,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
行政诉讼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A.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B.维持原判C.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D.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诉讼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2018年4月12日,陈女士在某市A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陈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的过程中,因为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19年5月9日,陈女士以A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A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A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令A商场败诉。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