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的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内的商品,由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商检机构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重点是()的进出口商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是我国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以及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需要而新调整的商品目录。
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商检机构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下列哪项项不是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原则()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内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制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此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日之前公布;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商检部门()。
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对抽查检验结果和抽查检验情况不得公布和通报()。
检验检疫机构对《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进行检验。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商检机构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商检机构对《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制定,调整的原则有: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
l237.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行业标准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