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口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B、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确凿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或出票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 C、银行收到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D、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时间:2024-04-12 16: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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