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初始设立时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非专利技术一项,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均为500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 0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投资额未超过其在甲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的实收资本金额为()元

A.47000 B.53000 C.50000D

时间:2023-12-17 13:55:00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