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A省人民政府全面建立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并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切实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A省人民政府下列做法,不违背国办发[2005]52号精神的包括()。
2012年12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A省人民政府全面建立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并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切实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A省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应包括()。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2012年12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A省人民政府全面建立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并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切实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法律规定,A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以上。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对市、县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2009年12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A省人民政府全面建立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并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切实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下列关于A省人民政府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包括()。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
2012年12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A省人民政府全面建立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并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切实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A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包括(),
2012年12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A省人民政府全面建立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并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切实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切实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下列关于A省人民政府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包括()。
下列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说法正确的有()。
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可采取()的方式进行补偿。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是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的重要途径。
2009年12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A省人民政府全面建立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并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切实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A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包括()。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下列关于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按等级折算,表述错误的是()。
2012年12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A省人民政府全面建立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并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切实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A省人民政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应坚持的原则包括()。
根据《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各地要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2.0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全程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