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分测定试验中,一个煤样的重复测定不允许在炉内同一次进行,以便能对两次试验条件进行检查。
测定煤的灰分试验过程中,当煤样的灰分低于()%时可不进行检查性灼烧试验;测定煤的空气干燥基水分试验过程中,当煤样的水分低于()%时可不进行检查性干燥试验。
有一煤样进行了四次重复全硫测定,测值依次为2.55、2.68、2.65、2.54,如全硫测定的同一实验室允许差为0.10,则应按()式算出平均值报出。
粒度大于()mm的煤样采用大筛分试验测定煤样的粒度组成。
胶质层煤样的制备,煤样的缩制和留样量:少量烟煤胶质层测定用煤样量不少于()g(单次测定需23g)。
用空气干燥法测定空气干燥煤样的水分时,要称取一定量的空气干燥煤样,置于()干燥箱内,于空气流中干燥到质量恒定,然后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百分含量。
测定粒度小于13mm煤样的全水分时,为什么要趁热称量?
测定水分时的重复性要求,当水分Mad=5-10%时重复性0.3。
对某一煤样进行挥发分测定时,二次重复测定的结果分别为15.46%和15.77%,其差值超过允许差,又进行第三次测定结果为15.52%,那么其结果为()。
在煤炭堆密度小容器测定方法里,对于煤样的要求:煤样应具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量以保证重复测定。
GB∕T212—2001规定灰份测定时称取空气干燥煤样1±0.1g,若使用感量是0.0001g的分析天平做重复测定,考虑称量将产生的最大误差值,实际称取煤样的质量范围是()g。
测定胶质层指数时,同一煤样重复测定,装填高度的允许差为(),超过允许差时应重新装样。
烟煤胶质层测定用煤样,灰分大于10%时,必须进行减灰。
对煤中全水分进行测定时,用预先干燥过的称量瓶在分析天平上称取煤样10.020g,然后将煤样在鼓风干燥箱105~110℃中干燥2h。冷却至室温后称的重量为9.688g,试求该煤样的全水分测定结果。
胶质层煤样的制备,煤样的缩制和留样量,从粒度小于3mm的煤样中缩分出不少于0.75kg(单次测定用量为100g)煤样。
工业分析中测定的水分有原煤样的全水分(或接收煤样的水分)和分析煤样水分两种。
如减灰后灰分仍大于10%,还应再用相对密度为1.5的重液进行最后一次减灰,减灰后煤样再按空气干燥煤样的制备方法制备成小于0.2mm的空气干燥煤样。
某煤样的分析基水份为10%、灰份为8%、挥分份为27%,该煤样的固定碳含量为()。
采用空气干燥法测定水分时,要求空气干燥基煤样的称样量为()。
在GB5751£86中国煤炭分类中规定,若原煤样灰分(Ad)≤10%则不需减灰,否则应按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中规定的煤样的减灰方法进行减灰,用减灰后的浮煤样测定挥发分等分类指标。()
当一煤样的含硫量<1%时,则同一化验室的允许差为()。A. 0.05B. 0.01C. 0.1
煤样全水分<10%时,两次重复测定允许差为()。
同一煤样重复测定的差值超过规定的允许差时,需进行第三次测定,若三个数的极差小于1.3T,可取三个数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有一煤样进行了四次重复全硫测定,测值依次为2.55,2.68,2.65,2.54,如全硫测定的同一实验室允许差为0.10,则应按()式算出平均值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