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继续行驶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处罚机关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可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公路路政管理法规规定,被依法暂扣物品、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在()工作日内到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机场护卫部对违反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处罚的种类有:()、()复训考核、暂扣或收回证件暂停证件办理、取消办证资格6种。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等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等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解决。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但当事人不得申辩。当事人申辩并不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加重处罚()
船舶在内河航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的处罚,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其记分分值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经营者,可暂扣《()》主证,签发《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接受违章处罚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副证“()”栏上记录违法行为,发还《道路运输证》主证,收回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其记分分值为()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营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物;行政拘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等当事人交完罚款后再交付。()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办案机构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方式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违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①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由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由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罚款
(三等)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