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采煤。
《七条规定》中“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其中超层越界开采是指哪几种情形?
矿井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木支护采煤。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擅自开采保护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可以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现有少数煤矿仍违规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如落垛法等。这些方法存在的重大致灾隐患是()。
开采有煤尘、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时,在所有运输和回风巷道中必须撒布()。
通常改变油层内残余油驱油机理的()开采方法,如化学注入剂、胶束溶液、注蒸汽以及火烧油层等非常规物质。
实际采区损失是指发生在采区内的各项损失。它包括:实际工作面损失。指采区内各()之和。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损失实际发生的由于()开采引起的采区损失(即不合理损失)。
开采瓦斯喷出、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可以只有一个安全出口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适用于那些比较常见而又非常正规、有一定历史性的工作的分析方法是()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
正规开采具体要求做到,();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采煤方法包括()两项主要内容,是采煤工艺与回采巷道布置及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相互配合。
具有冲击地压煤层的采区应尽量不留煤柱,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掘巷,如需留煤柱时,其宽度不得大于()米,形状应规则不得有锐角。应采用合理的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和落煤工艺,保证顶板充分冒落,并及时报废不需要的巷道。开采时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木垛或其它板垛,如果在采空区留煤柱或板垛,必须将煤柱、板垛的位置和尺寸及影响范围标在()。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选择()、()、()的采煤方法,尽量采用长壁开采方法。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损失,如采用某种采区巷道布置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掉的储量为实际发生的()损失。
矿山压力是指由于开采后所引起的巷道及采煤工作面的周围岩层或煤体内的力以及这个力的作用过程。
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开采技术进行采煤时,工作面巷道一般沿着煤层()布置
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矿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