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的时候,将收款人和金额两项内容授权业务人员补记,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1日。业务人员向南方公司采购产品,填入收款人名称和采购金额80000元,并将票据交付给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同年7月5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并将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为7月20日。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题目。关于支票,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每份工作票签发方和许可方修改均不得超过()处,但设备名称、编号、()、日期时间、动词等不得改动。
每份工作票签发方和许可方修改均不得超过3处,但设备名称、编号、接地线位置、日期时间、动词等不得改动。
艳玉公司会计部门开出和收到的票据情况如下。 (1)2月5目,收到A公司的开户银行开出的银行汇票一张,注明的出票日期为2月4日,金额10万元。 (2)2月10日,大华公司向客户B企业开出一张支票,由于B企业的名称全称和金额不确定,因此出纳在开出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3)2月15日,为支付欠C公司的咨询费,将B公司开具的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在背书时,出纳将艳玉公司的签章盖在了票据背面“被背书人”处,将C公司的名称写在了“背书人”处。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东方公司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的时候,将收款人和金额两项内容授权业务人员补记,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1日。业务人员向南方公司采购产品,填入收款人名称和采购金额80000元,并将票据交付给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同年7月5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并将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为7月20日。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题目。业务人员将支票交付给南方公司,填写金额时()。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现金支票,审查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若有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题。A公司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的时候,将收款人和金额两项内容授权业务人员补记,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1日。业务人员向B公司采购产品,填入收款人名称和采购金额80000元,并将票据交付给B公司。B公司同年7月5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并将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为7月20日。 业务人员将支票交付给B公司,填写金额时符合规定的有( )。
东方公司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的时候,将收款人和金额两项内容授权业务人员补记,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1日。业务人员向南方公司采购产品,填入收款人名称和采购金额80000元,并将票据交付给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同年7月5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并将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为7月20日。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题目。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效行为的是()。
东方公司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的时候,将收款人和金额两项内容授权业务人员补记,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1日。业务人员向南方公司采购产品,填入收款人名称和采购金额80000元,并将票据交付给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同年7月5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并将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为7月20日。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题目。授权补记的收款人和金额()。
凭证或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涂改的,严禁受理。
单位会计张某签发一张支票,其中付款人名称书写错误,张某采取以下措施,正确的是()
各种凭证不得随意涂改、挖补。除了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外,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东方公司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的时候,将收款人和金额两项内容授权业务人员补记,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1日。业务人员向南方公司采购产品,填入收款人名称和采购金额80000元,并将票据交付给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同年7月5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并将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为7月20日。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题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日期中,持票人西方公司的提示付款时间符合规定的有()。
支票上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一经填写就不予修改,有任何涂改情况都以无效处理;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A.支票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内容是()。A.金额B.出票或者签发日期C.收款人名称D.用途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A.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帐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谈妥业务后,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和乙公司名称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按期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
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支票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