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决定在A省B市,开发一商品住宅小区,小区占地面积为44hm2,其中10hm2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并以合法方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在该小区开发过程中,以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筹措建设资金。2013年6月,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2014年6月,乙公司完成该小区开发,并通过综合验收。下列关于甲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和项目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决定在A省B市,开发一商品住宅小区,小区占地面积为44公顷,其中10公顷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并以合法方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在该小区开发过程中,以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筹措建设资金。2010年6月,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2008年6月,乙公司完成该小区开发,并通过综合验收。甲公司以合法方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合法方式可以是()。
2008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决定在A省B市,开发一商品住宅小区,小区占地面积为44公顷,其中10公顷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并以合法方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在该小区开发过程中,以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筹措建设资金。2010年6月,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2008年6月,乙公司完成该小区开发,并通过综合验收。甲公司合法取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项目()。
2008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决定在A省B市,开发一商品住宅小区,小区占地面积为44公顷,其中10公顷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并以合法方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在该小区开发过程中,以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筹措建设资金。2010年6月,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2008年6月,乙公司完成该小区开发,并通过综合验收。下列关于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价格问题,表述正确的是()。
2008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决定在A省B市,开发一商品住宅小区,小区占地面积为44公顷,其中10公顷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并以合法方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在该小区开发过程中,以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筹措建设资金。2010年6月,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2008年6月,乙公司完成该小区开发,并通过综合验收。下列关于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问题,表述错误的是()。
2008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决定在A省B市,开发一商品住宅小区,小区占地面积为44公顷,其中10公顷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并以合法方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在该小区开发过程中,以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筹措建设资金。2010年6月,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2008年6月,乙公司完成该小区开发,并通过综合验收。下列关于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表述正确的是()。
甲房地公司在A地块开发住宅小区,为满足该小区住户观景的需求,便与相邻的乙工厂协商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工厂800万元,乙工厂在20年内不在本厂区建设15米以上的建筑物,以免遮挡住户观景,合同签订生效后甲公司即支付了全部款项,后来,甲公司将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置业公司,关于A地块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收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决定在A省B市,开发一商品住宅小区,小区占地面积为44公顷,其中10公顷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并以合法方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在该小区开发过程中,以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筹措建设资金。2010年6月,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2008年6月,乙公司完成该小区开发,并通过综合验收。本例中,甲公司若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出让合同签订的责任主体是()。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后,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决定在A省B市,开发一商品住宅小区,小区占地面积为44公顷,其中10公顷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并以合法方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在该小区开发过程中,以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筹措建设资金。2010年6月,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2008年6月,乙公司完成该小区开发,并通过综合验收。建设该小区应当符合()要求。
2008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决定在A省B市,开发一商品住宅小区,小区占地面积为44公顷,其中10公顷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并以合法方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在该小区开发过程中,以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筹措建设资金。2010年6月,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2008年6月,乙公司完成该小区开发,并通过综合验收。甲公司经同意,改变该项目部分土地用途,必须()。
甲房地公司在A地块开发住宅小区,为满足该小区住户观景的需求,便与相邻的乙工厂协商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工厂800万元,乙工厂在20年内不在本厂区建设15米以上的建筑物,以免遮挡住户观景,合同签订生效后甲公司即支付了全部款项,后来,甲公司将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置业公司,关于A地块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
甲公司承建乙公司的住宅小区工程,后来双方因工程索赔问题导致纠纷,甲公司决定起诉乙公司。甲公司在H市登记注册,乙公司的住所地位于S市E区,该住宅小区位于S市F区,而双方的工程承包合同又是在S市G区签订的。请问,甲公司应当向()起诉。
甲购买了乙公司开发的江南小区中的商品房,乙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明确表示,保证每一户都能拥有至少一个车位。但甲入住后,该小区地面部分由道路和绿地改造的车位和地下的车位都销售一空,甲的车没有车位可供停车,为此与乙公司发生纠纷。经查实,已出售的车位中有一半人不是该小区的业主。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招标方式将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乙施工单位中标。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等内容。
A小区王某等住户因车位问题与该小区的开发商B公司发生争议。B公司与王某等住户的购房合同规定:B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但王某等住户搬进小区后,发现B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了C公司。C公司明确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本楼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要停车必须按每天15元的标准缴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第133题:甲房地产公司在A地块开发住宅小区, 为满足该小区住户景观的需要, 便于相邻的乙工厂协商约定, 甲公司支付乙工厂800万元, 乙工厂在20年内不在本厂区建设15米以上的建筑物, 以免遮挡住户观景, 合同签订生效后甲公司即支付了全部款项。后来, 甲公司将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置业公司。关于A地块权利的说法, 正确的是()。
2008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决定在A省B市,开发一商品住宅小区,小区占地面积为44公顷,其中10公顷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并以合法方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在该小区开发过程中,以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筹措建设资金。2010年6月,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2008年6月,乙公司完成该小区开发,并通过综合验收。本例中,甲公司
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在施工工程中,甲公司依法分立为丙建筑工程公司和丁建筑材料供应公司,分立协议约定,该住宅小区项目由丙公司负责完成。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被认定为不合格,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应当由()。
王某在某小区有一房产,经具有一级资质的甲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甲机构)估价为100万元。后王某将其转让给李某,得房价款60万元。几年后,该小区被政府划入拆迁范围,由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进行住宅开发。开发完成后,乙公司将住宅的销售委托给丙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价格时,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便通知交易双方按其确认的评估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 1.2”、“绿地面积超过 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 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后,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 2.0,绿地面积只有 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下列关于甲公
甲、乙、丙等人购买了丁公司开发的月桂小区中的商品房,丁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明确表示,保证每一户都能拥有至少一个车位。入住后,丁公司将小区地下车位以及地面部分道路和绿地改造的车位全部出售,被业主一抢而光。等到甲、乙、丙等人购买了汽车后,发现已经没有车位可供停车了,为此与丁公司发生纠纷。经查,该小区的车位仅为业主户数的一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地下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未有明确规定。
王某在某小区有一房产,经具有一级资质的甲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甲机构)估价为100万元。后王某将其转让给李某,得房价款60万元。几年后,该小区被政府划入拆迁范围,由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进行住宅开发。开发完成后,乙公司将住宅的销售委托给丙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若李某同乙公司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向()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