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的所得税率为50%,乙国的所得税率为40%,甲国的一跨国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假设子公司的经营利润为5万美元。在采用税款抵免时,甲国的跨国公司向乙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为()万美元。
适用于母子公司经营方式的抵免方法是()
在某一年内,甲国总公司来自国内所得1000万,其在乙国的分公司所得500万,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率都为40%,并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给予该分公司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的待遇,甲乙两国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抵免条款,则总公司向甲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为()
适用于跨国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纳税抵免的是()。
母公司用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股息预提税进行抵免属于间接抵免。×()
根据中日税收协定中允许间接抵免的标准,在日本方面是限于其居民公司拥有中国子公司有选举权的股份不少于()。
下列国家中,允许跨国纳税人年度间轧抵超抵免限额的外国税收抵免税款,并规定轧抵期限为5年的有()。
甲国的所得税率为50%,乙国的所得税率为40%,甲国的一跨国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假设子公司的经营利润为5万美元。()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以已缴外国政府的税额,全部或部分抵免汇总缴纳本国政府相应的税额。
甲国的所得税率为50%,乙国的所得税率为40%,甲国的一跨国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假设子公司的经营利润为5万美元。在采用税款抵免时,甲国的跨国公司只需向甲国政府缴纳()万美元。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8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抵免的境外已纳税款是()。
某跨国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来自本国所得100万元;该公司在甲、乙、丙三国各设一分公司,甲国分公司所得40万元,乙国和丙国分公司所得各30万元。各国税率分别是:本国40%,甲国30%、乙国40%、丙国50%,则用分国限额法计算乙国抵免限额为()万元。(上述的所得均为税前所得)
()是税收抵免的延伸,是以税收抵免的发生为前提的。
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延伸或扩展。
跨国公司想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则应该建立()。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8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抵免的境外已纳税款是()万元。
根据国际税收抵免制度的规定,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或应由其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的方法是指()。
在抵免限额内,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的已纳税款可以全额抵免,超过限额,则只能按此限额抵免。
投资抵免作为税收抵免的一种新形式,可在公司投资当年应付()税额中,扣除相当于新投资设备某一比率的税额,以促进企业资本形成并增强经济增长潜力。
投资的税收抵免类似于政府对私人投资的一种补助,因而可以称之为()。
A、B两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40%。A国政府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对本国居民或公司在国外取得的应税所得采取抵免;B国为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优惠,实际按30%的税率征收,A国某公司甲在B国设立分公司乙,公司乙来源于B国所得为1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分公司乙来源于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万元。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8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抵免的境外已纳税款是()万元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8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抵免的境外已纳税款是()万元
境内某居民企业某纳税年度取得从甲国分公司分回的税后收益45万元。甲国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20%,但由于该分公司符合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实际只缴纳税款5万元。假设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的规定,该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在境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都含有饶让抵免条款,只是具体协定中给予饶让抵免的范围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