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在携带假币实物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假币解缴业务前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送()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一级分支机构的调查要求,对有关可疑客户及可疑交易的情况配合进行调查和反馈。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的假币,使用专用封装代按伪造币与变造币分开封装并签封,签封相应栏目处加盖()名章
金融机构清分中心操作员在清分回笼现金中发现可疑的人民币,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换人复核,确认是假币的,应由现场负责人按规定填写()。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加盖()做当日传票,第二联加盖()交持有人,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向总行上解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收缴的假币()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374号)文件要求,每季末,假币报送行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送假币信息电子比对文件。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
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调查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一级分支机构的调查要求,对有关可疑客户及可疑交易的情况配合进行调查和反馈。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经分析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
可疑交易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办法,收缴假币时应填制《假币收缴凭证》,向持有人出具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自收缴之日起()内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任何恐怖融资类别中的对象在(),应当在认定完成后的24小时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要求,对于通过可疑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调查分析客户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等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可不记录分析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金融机构分析、识别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后,确认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可疑交易符合()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