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周围临时设施防火间距为()
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倍;与丙类液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储量超过200m2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层数为1层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m3。
架空输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倍。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固定动火作业场之外的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高层建筑与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最小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高层建筑裙房与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最小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绝缘配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杆塔高度的()。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单垛体积不应超过()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8、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
防火防爆间距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加米,还应满足其他的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中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 场、固定动火作业场外,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为16m。()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单垛体积不应超过(),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