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核定其销售额。
评估人员在对营改增纳税人进行评估时,发现2014年实现收入明显减少,进一步分析确定,该纳税人提供给部分单位的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又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评估人员重新确定该部分应税劳务价格的方法有()
按照现行消费税制度规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卷烟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是指其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零售价格的()。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核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卷烟的计税价格由()核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顺序核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核定营业额,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
A企业2008年2月发生业务如下:向B企业销售房屋1000平方米并取得销售款,平均售价0.20万元/平方米;向C企业销售上述同类房屋500平方米并取得销售款,平均售价为0.10万元/平方米。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A向C销售的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销售房屋适用5%的税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万元以下的应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税务机关按下列()情形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只要存在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主管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重新计算核定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对特定应税行为,亦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或以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的,应当自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
明显偏低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低于()等一般的正常价格,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兼有(),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顺序确定销售额,首先应该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权限()核定计税价格。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是()。
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首先采用()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