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不包含气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气瓶()单位应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锅炉、气瓶等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气瓶()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的认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
气瓶和压力容器属于不同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 )等设备,以及这些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能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也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
根据200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的范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国家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锅炉、气瓶、氧舱、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属于人身及特种设备安全红线范围()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规定,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