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原则上()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A)指的是: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
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规定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互助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费用以下包括:()
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后的赔偿限额,结合根据我国交强险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后的赔偿限额,结合根据我国交强险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费用以下包括()
赵某被钱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疾。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三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里,赵某只伤未残,统一赔偿赵某医疗费用1万元,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 请阐述理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 )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办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明确阐述在: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主张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分别确定单项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我国交强险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其存在过错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条件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哪项是负责赔偿和垫付的()
1998年7月31日,某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货运公司所雇用的全部驾驶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是60个月工资,永久性伤残赔偿限额为72个月工资(每人每月工资按1500元计算)。保险期限自1998年8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1999年7月28日,货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车途中出事,造成车辆损坏、货物损失、王某本人受伤及乘坐在驾驶室内的另一名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认定,王某违规操作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9条,王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解处理,根据《办法》规定由货运公司赔偿王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8级伤残生活补助费共计37027元;由货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72000元,作为张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之后,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金额127027元(其中张某死亡金额90000元,王某伤残37027元)。保险公司在审理案件时,获知并查实货运公司曾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承运货物保险等,并从该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包括张某死亡、王某伤残的上述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认定的全部赔款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货运公司不服,于1999年1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利息、诉讼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我国各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每次保险事故与赔偿计算按责免赔,并衽免赔率累进的方式。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事故中,如果保险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则保险人实行的免赔率通常为()。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的哪些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