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以及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均适用"免、抵、退"方法计算应退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可以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列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有()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小企业出口货物时,下列账务处理正确的有()。
产品销量主要用于简单测算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税金、产销比例等方面。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可以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列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有()。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应退增值税时,计算出应退税额并申请退税时,应贷记()。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时,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贷记()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征免税手续,当期支付的()费用一律冲减出口收入。
产品产量主要用于简单测算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税金等数据。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第22栏“备注”中,并提供以下什么资料()。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小企业,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借记()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主要经营内销和出口业务,2015年3月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40万元,出口货物免抵税额4万元。另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增值税17万元,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2015年3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位于上海市区的A生产企业(主要经营内销与出口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5月进口货物缴纳增值税15万元,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55万元,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0万元,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8万元。该企业2015年5月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万元。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有经营出口权的工业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应借记入()。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于出口业务发生当期,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计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账,同时计提销项税金,并计算免抵税额和退税额。()
某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计算办法。2007年1月留抵增值税800元,2月和3月发生如下业务:
【计算题】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10%。2020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26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都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位于上海市区的A生产企业(主要经营内销与出口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4月进口货物缴纳增值税15万元,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55万元,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0万元,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8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万元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主要经营内销和出口业务,2018年9月实际缴纳增值税40万元,出口货物免抵税额4万元。另外,进口货物缴纳增值税13万元,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2018年9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