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下列()活动时,营运单位必需提前7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

A.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调查审查或检查活动 B.营运单位进行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质保检查 C.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有关物项的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检查工作中的控制点和进度的变更 D.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 E.收发核燃料的时间、类型和数量,核材料盘存计划 F.实物保护中技术防范设施的变更,检修活动G、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通告的其它重要活动

时间:2024-03-06 11: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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