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逬、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

A.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迁移、转让和退役的 B.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或无故拒绝监督的 C.无执照操纵或违章操纵的 D.拒绝执行强制性命令的 E.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核事故的

时间:2024-03-03 14: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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