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押品办法》(鲁农信联办〔2018〕266号)第二十六条农商银行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单;(三)仓单、提单;(四)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股票);(五)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A.汇票、支票、本票 B.债券、存单 C.仓单、提单 D.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股票)

时间:2024-02-12 09: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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