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所有,在行使著作权时难免会和原著发生冲突,这是可以理解的,法律允许其发生。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属于谁?
新的《软件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修改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年。
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不须取得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属于()。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随作品创作的完成而“自动”产生。
下面有关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判断正确的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下列不在被保护范围的作品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属于()
()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的独创性的作品,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只有到国家版权局登记,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作品中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不属于合理使用作品的行为是()。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享有。
就著作权意义上的“汇编作品”而言,其汇编的对象包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其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或受托人()
原告于2003年8月19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由北京电子出版社加以公开出版发行。2008年9月15日,原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10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被告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对其中的“物流信息检索”栏目中的数据和部分其他网页做了抽样下载并保存,将保存的内容刻制一式三张光盘由公证处封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影响了该产品的正常销售,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复制在其网站上的《数据库》;在被告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应是在对有关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否则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汇编作品的保护在于该作品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并不延及其构成部分本身。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依法产生的,不是通过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只要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应依据著作权法受到保护。原告在数据库的编排方式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原告对该数据库汇编作品依法应享有著作权。最后法院认定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并且通过自营的网站加以传播,其行为已经侵害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