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A.市、县人民政府 B.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C.省人民政府 D.国土资源部

时间:2023-01-26 1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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