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甲公司为其子公司乙公司的3000万元债务提供80%的担保,乙公司因到期无力偿还债务被起诉,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甲公司根据有关情况预计很可能承担相关担保责任。2014年2月6日甲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需为乙公司偿还债务的80%,甲公司已执行。税法规定,企业为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甲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

A.0 B.-1800万元 C.-600万元 D.-2400万元

时间:2023-02-09 14: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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