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设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对此处的“独立”二字应当如何理解?如此规定有何目的?
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发放支付审核部门(岗)受理受托支付申请时应重点审核内容有哪些()
贷款人可指定该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可不再设立独立的部门和岗位。
对于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不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但需由独立的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或(),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贷款支付环节的规定,贷款人可以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解读贷款新规》中,在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内部,根据什么原则至少应设置审查和复核两个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
发放抵押或质押贷款时,经办行会计部门应审核业务部门出具的()
放款执行部门的核心职责是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
各级行社要按照“()”的原则,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
贷款人应设立相应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该部门或岗位是否独立,由贷款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
贷款人不必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一级分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附信用发放条件的,负责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审核部门原则上是()。
贷款人应设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审核包括两方面内容,提款审核和支付审核。()审核要求的提款申请,予以同意发放贷款。
放是指放款,特指贷款审批通过后,由农合机构通过审核,将符合放款条件的贷款发放或支付出去的业务环节。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在传统的银行信贷管理模式中,贷款发放审核工作一般由前台业务部门负责。
在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内部,根据“四眼原则”,至少应设置()和()两个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不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但需由独立的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
放款中心是指负责对已获批准的各类公司及零售授信业务进行发放和支付要件审核,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手续的职能部门。各省直分行设立放款中心,并纳入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范畴。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审核流程中,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应逐项审核借款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报()签批
根据《承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在贷款人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