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行向开证行提出了单据中的不符点,或告诉开证行为此已凭担保或做保留议付,则开证行便可免除其在审核单据方面应尽的义务。
美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美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议付,同时为了信用增级,又指定美国丁银行保兑此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将有关单据交丙银行议付,但该议付行破产,甲公司遂向丁银行要求付款,丁银行以甲公司应先向议付行和开证行要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一张金额为10万英镑的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装载价值为5万英镑的货物后交单据交议付行议付。 第二天,议付行收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此时开证行与议付行应该如何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议付后,应向开证行发送一份议付通知,SWIFT格式为()。
开证行I行开出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用于进口货物。议付行向其提交了单据,但I行发现单据不符。它将不符点通知了议付行,并告知保存单据听候处理。同时,I行将不符点通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接受了不符点。于是I行通知议付行接受单据并告知付款日期。()
指定银行对不符单据,以电报、电传、电讯发至开证行,要求凭不符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俗称()
偿付行如果没有及时得到开证行的授权,致使议付行未及时索偿到货款,()不承担由于推迟付款给议付行带来的利息损失。
中国甲公司从比利时乙公司进口一批建筑材料,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由中国银行分两次开出。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了货款,开证行也作了偿付。甲公司在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为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的,经受益人书面同意,可办理议付。
议付行如果不是开证行或保兑行,它对受益人的付款是有()的。
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即通知行或议付行)寄交信用证相关资料次日起()个营业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议付后,如开证行或付款行因故拒绝付款,一般议付行仍可向受益人追索已议付的款项。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正确的顺序应为()。(1)信用证开证(2)出口商发货(3)进口商付款赎单(4)议付行付款给出口商(5)通知行通知出口商,要求发货(6)议付行向开证行索汇
议付行收到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应在()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付款是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或议付行具有追索权。
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多少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
L/C上如未明确付款人,则制作汇票时,受票人应为()。A.开证申请人B.开证行C.议付行D.通知行
我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议付后,应向开证行发送一份议付通知,SWIFT格式为()。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信用证中负第一付款责任的是() A.通知行 B.议付行 C.进口方 D.开证行
开证行付款具有终局性,对受益人或议付行具有追索权()
5、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