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
下列情形中,上市公司应当提交临时报告的是()。 Ⅰ董事辞职 Ⅱ监事会5名,王某辞职 Ⅲ副总经理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Ⅳ持有10%股份的张某,其5%被司法冻结
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
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成员5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 I.董事人数减少了 1人 II .未弥补的亏损为2200万元 III.持有公司股份15%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IV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原南第二建筑公司是原南友谊酒店扩建项目的总承包商,大政公司、大发公司是部分工程的分包商。原南第二建筑公司的董事长是张三,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叫李四,王五是原南第二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经理。大政公司、大发公司应当服从原南第二建筑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
期货公司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对独立董事与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期货公司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报告。
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成员5人,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Ⅰ.董事人数减少了1人 Ⅱ.未弥补的亏损为2200万元 Ⅲ.持有公司股份15%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Ⅳ.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的董事、()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公告。
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实施。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
下列关于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做法,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是()。 Ⅰ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Ⅱ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由公司总经理兼任 Ⅲ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只设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未设审计委员会 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人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Ⅴ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与候选董事相关的薪酬政策
甲公司是一家新设立的股份公司。为了更好的履行董事会的责任,该公司决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下列选项中,属于董事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Ⅱ.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Ⅲ.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Ⅳ.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存在问题或者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同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本案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对该议案须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