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1970年4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乙:女,1972年8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甲和乙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结婚。两人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邀请了亲朋好友参加,但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感情尚好。2000年4月乙生育一女,2001年5月甲的父母因故去世,并未留下任何遗嘱,甲继承了一套房产和现金10万元。其间,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到2002年3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但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甲继承的财产问题却产生了争议,于是两人起诉到法院。两人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丁克老人:指结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没有领养过子女的老人。 下列属于丁克老人的是( )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女方为再婚曾生育两个子女,已违反生育政策。男方为初婚,结婚后还能不能再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
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已到结婚年龄并且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夫妻,生育的一胎婴儿一定为计划内出生。
李某,男,25岁,甲市乙乡人,在丙市某企业打工时与丁市城镇居民陈某结婚。两人此前均未生育,婚后不久陈某怀孕。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李某夫妇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
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
小李(男)和小赵(女)在外地打工时认识并结婚,今年小赵怀孕了。关于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有()。
李某,男,25岁,甲市乙乡人,在丙市某企业打工时与丁市城镇居民陈某结婚。两人此前均未生育,婚后不久陈某怀孕。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李某夫妇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无子女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在生育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李某19岁时举行婚礼并生育一个孩子,20岁登记结婚后自愿不再生育,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王某和李某均为山东省A市B县C乡镇D村人,1990年11月生人,2014年5月10日未登记结婚生育一男孩,2014年9月25日王某和李某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应为法定基数的()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由()户籍所在地生育后30日内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在第三地居住的,由()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内补发;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可由()户籍所在地在生育30日内补发。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
原告杨宏伟与被告张力于2006年1月20日虚报年龄,在汝南县三桥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30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杨影。2007年11月2日,杨宏伟以感情不合为由起诉至汝南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三桥乡人民政府在普查婚姻登记情况时,发现两人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行为是欺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即依法于12月21日撤销其婚姻登记,收回了结婚证。12月22日,在双方亲属及村干部主持下,杨宏伟与张力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法院对此案如何结案产生争议,试析下列选项
在办理享受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审核时,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未婚生育一孩后补办结婚证的或者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婚生育一孩或二孩后补办结婚证的,()出具计生审核证明
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补助金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