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犯罪中的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洗钱:是指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行为,即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脏钱进行清洗,转换成“合法”财产的过程。下列不属于洗钱的是()。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以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洗钱上游犯罪情形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犯罪等。
《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银行业金融犯罪中的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 )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
《反洗钱法》所称(),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__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是洗钱罪。()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分别按《刑法》分则关于走私罪、逃汇罪、洗钱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规定罪处罚。()
银行业金融犯罪中的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
洗钱罪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其他犯罪所得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银行业犯罪中的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 )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犯罪分子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工作人员,以被害人身份信息泄露,被人利用涉嫌贩毒、走私、洗钱,或者信用卡透支消费等违法犯罪,需要将银行卡内现金转入“安全账户”,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转变。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______、______、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某市城建局局长赵某,2007年贪污受贿400万元人民币。为了把黑钱“洗白”,赵某与利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用非法所得在本市繁华地段低价购买铺面房两处。赵某除按合同价向开发商支付房款外,将余款私下以现金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时隔一年,赵某以该地段铺面增值为由,将两处铺面房以实际价格出售,顺利完成了洗钱。注:《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