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地的,退还农民集体耕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的,由用地单位按照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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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3: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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