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4日(周日)晚上,韩某驾车前往北京市海淀区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聚会。大家兴致颇高,边喝

2005年12月4日(周日)晚上,韩某驾车前往北京市海淀区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聚会。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韩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的交通警察王某、李某进行执法检查。王某、李某用酒精测试仪对韩某进行测试,确定韩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王某、李某遂认定韩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的名义,当场对韩某作出以下处罚:暂扣3个月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韩某认为处罚太重,次日即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了韩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请问: (1)交通警察王某、李某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 (2)本案中王某、李某对韩某作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在王某、李某对韩某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韩某享有哪些权利? (4)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若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是否有权直接予以变更?

时间:2023-09-11 14: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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