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5日,将一幢办公楼的建造工程出包给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建,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丙公司结算进度款并取得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0000元,税率11%,增值税额99000元。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丙公司结算进度款时2,2017年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

A.99000 B.59400 C.39600 D.0

时间:2023-10-17 14: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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