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某住宅重置价格为500万元,建筑物已使用10年,目前剩余经济寿命为30年,残值率为10%,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25年。此时该住宅的每年折旧额是()万元。
某建筑物建成5年后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约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对收回的建筑物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的补偿,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60年,则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应为()年。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从购买土地使用权到竣工验收共用了3年时间,建成后用于出租经营,预计经济寿命为40年,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则该项目的经营期为()年。
某企业拥有一办公楼,建成于1996年1月,1998年1月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为50年(自补办之日算起)。在2006年1月时,建筑物剩余尚可使用经济寿命为45年,则在计算建筑物折旧时,经济寿命应取为()。
某工业用房,建成5年后补办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可续期。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40年,该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应为()年。
某一幢旧厂房拟改为超级市场,在该旧厂房建成6年后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约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建筑物。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50年,计算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应为44年。()
某幢商品住宅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建设期为2年,该商品住宅经济寿命为50年,该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应为()年。
一座旧厂房改建的超级市场,在该旧厂房建成后6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50年,这种情况下,计算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为()。
某建筑物建成于1993年10月1日,在该建筑物建成5年后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可续期。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60年,有效经过年数为10年,如果要求取建筑物在2008年10月的现值,则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应为( )年。
某一幢旧厂房拟改为超级市场,在该旧厂房建成6年后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在出让合同中已约定不可续期。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50年。该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应为44年。()
某宗房地产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已使用10年,不可续期,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55年,收益法评估时该房地产可收益年限为()年。
某企业拥有一办公楼,建成于1996年1月,1998年1月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为50年(自补办之日算起)。在2006年1月时,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45年,则在计算建筑物折旧时,经济寿命应取为()年。
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的情况下,房地产的价值等于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限计算的房地产价值,加上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结束后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
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的情况下,且不可续期。房地产的价值等于()为收益期限计算的房地产价值。
一般情况下,估价对象的收益年限为其整个经济寿命。()
某商业大楼始建于10年前,建造期为2年,建成8年后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之日算起),建筑物的设计经济寿命为50年,当前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年限为()。
一座出让土地使用权上建造的商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建造期为3年,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60年,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建筑折旧的经济寿命为()。
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年限而结束的,应按土地的经济寿命计算建筑物的折旧。()
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的情况下,出让合同已约定不可续期的,应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限。()
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早于或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起结束的,应根据土地剩余使用期限确定收益期限。()
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权年限面结束的,应按()加上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的情况下,出让合同已约定不可续期,应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限。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某建筑物建成于2002年10月1日,在该建筑物建成5年后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可续期。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60年,有效年龄为10年,如果要求取建筑物在2017年10月的现值,则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应为()年。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从购买土地使用权到竣I=验收共用了3年时间,建成后用于出租经营,预计经济寿命为4年,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则该项目的经营期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