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只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的企业纳税人。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税务机关应()。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只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包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接受税务管理。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只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不包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在()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中适用范围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