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主管机关因法定情形提解在押人员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列入看守所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这属于下列哪一项原则的例外()。
看守所应当()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
看守所特邀监督员与()在押人员谈话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看守所应当科学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丰富在押人员生活内容和学习、教育形式,并保证在押人员有一定的静坐反省时间。
紧急情况下,值班民警可以口头提出对在押人员适用禁闭的意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先行实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禁闭审批表,补办审批手续。
看守所对在押人员使用临时固定措施时,应当十分关注其身体状况,看守所医生应当()对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在押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使用临时固定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看守所因在押人员出所需要发还其钱款余额时应当()。
看守所应当适时调剂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吃饱。
看守所羁押在押人员因病或因伤不适宜继续羁押的,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应当报告()协调解决。
经查验,看守所可以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给在押人员的食品。
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
看守所应当在收押时向在押人员告知在押人员()。
在押人员购买方便食品,看守所应当提供消费明细,注明名称、价格和购买数量,每次消费必须由管教民警同意,消费后由管教民警签名确认。
看守所应当限制在押人员每次购物的数量,在押人员购买物品,应当经()同意。
在押人员上诉是其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看守所接到在押人员书面上诉材料后,应当()。
看守所应当每季度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
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
看守所应当安排、督促在押人员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及时为在押人员理发。
在押人员起床、就餐、娱乐、自由活动等时段,看守所应当播放背景音乐,舒缓在押人员的精神压力。
看守所发现在押人员实施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危险行为的在押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使用械具的同时又使用临时固定措施。
看守所图书馆的图书应当供在押人员借览,每()安排在押人员借阅。
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不得损害在押人员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