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进口前报()审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上设置明显的()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其中,()应当长期保存。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且向当地()部门报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前报原发证机关
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批准方可进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有健全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由()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
()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负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和必要说明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以()报送方式,直接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