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1)规定,北京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类别包括()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1)规定,北京允许销售的7类烟花爆竹产品中威力最大的是()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1)规定,北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单个组合烟花产品体积应≤()立方米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3)规定,北京市销售的烟花产品运输包装上标识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mm。
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食品时,应注意查看食品标识的哪几个方面()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最大表面积大于20c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应不小于1.8mm。销售单元是单个产品且表面积小于20cm2时,可不标注品种、装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燃放安全区域等内容。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不管国家标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1)规定,北京允许销售和燃放()级别的产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1)规定,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单元上不必标识()。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3)规定,北京市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产品标识的燃放安全区域由“燃放安全区域、数字、计量单位”组成。应标注:燃放安全区域:XX米以外。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
食品标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为便于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6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标注“复原乳”。
北京市销售的某品牌组合烟花,箱含量是4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1)规定,关于标识的生产日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1)规定,北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组合烟花类产品单发装药量应≤()克。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1)规定,烟花爆竹产品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1)规定,北京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类别包括()
发车时,对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有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了望的地点装设()。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3)规定,北京市销售的烟花产品运输包装上标识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