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等特殊行政案件,经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
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作出继续盘问、行政拘留、拘留审查、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扣留护照、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决定的,应依法通知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当事人不愿意通知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外国人被拘留审查期间,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
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
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公安机关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公安机关对应当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可以()。
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决定。
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
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外国人在()、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
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安排。
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审查外国人,应当凭决定机关开具的“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关押于治安拘留所,不得关押于治安拘留所外的其他任何场所。
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海警机构对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和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决定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分别送()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