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为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董事兼投资者,2008年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12万元,将其中6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2008年1月1日向该公司借款7万元用于非生产经营,年末未偿还借款,也未扩大再生产。上述事项韩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31200 B.31400 C.36190 D.33880

时间:2023-08-23 1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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