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污染物排饭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指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指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新环保法规定()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备案。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沿海()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新环保法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该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人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
【判断题】新环保法指出,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原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不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