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受制于数据获取来源,其根据首先考虑采用()。
对试生产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为2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在()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包括:()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根据《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第二十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此理解错误的是()
医疗机构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Q/CSG210001-2018)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不需要选择取得相应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
Q_20455: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日()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