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16年3月取得固定资产进行发票,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剩余40%于()抵扣。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作为待抵扣进项的40%部分的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4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60%。
某项目财务效益与费用数据如下:达产年流动资金1000万元,投产第一年流动资金占达产年的70%。投产后第二年达产,其营业收入1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税金及附加100万元,经营成本4000万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投产后第二年的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应为()万元。
下列()方式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分期抵扣。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已抵 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适用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分两年抵扣的规定的项目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4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60%。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年的抵扣比例为()。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某房地产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其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共750万,其中第一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万,第二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万。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规定可以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包括:()。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的抵扣比例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第二年的抵扣比例分别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下列各项中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规定的有()。
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的问题: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营改增关于不动产抵扣进项税的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以下适用该政策的取得的不动产有()。
根据“营改增”关于不动产抵扣进项税的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以下适用该政策的不动产有()。
下列关于营改增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4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60%。()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