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款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罚款。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的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下罚款。
审计部门对拒绝、拖延上缴违纪款项或者罚款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通知有关部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款。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瞀告或者处以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
对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将罚款上缴国库而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在全部上缴国库后,当地财政部门可以通过提取办案奖等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一定比例的罚没款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以上()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