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也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国家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如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罐内介质分析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单位应建立仪器仪表、计量器具、设备等台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抽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单位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包括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严禁超装、错装。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配备单位负责人(或者站长)和技术负责人。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单位不需要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工作应符合充装工作流程。()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应当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不包括装卸用管)的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单位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不包括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介质为压缩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的应当装设电子衡器,对完成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单位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不包括充装介质成分检测报告。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并且在有效期内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工艺管线及其设备应当装设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小于()mm,其精度不低于1.6级。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及还原性介质充装单位在储罐区应当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单位的检查人员每班应不少于()人。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易燃、易爆介质()之间的防火间距和隔断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单位充装有毒介质,保证不发生泄漏,可以不装设泄漏介质处理装置。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单位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不包括持证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单位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包括充装介质成分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