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客户,一年后可以申办减容或暂停。
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的客户,()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暂停部分的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计算收取。
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计算收取。
电力客户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手续的,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新装、增容的客户,2年内不得申请办理()业务()
电力客户减容期满后,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计算收取。
暂停期满后的电力客户以及新装、增容的电力客户,1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的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50元/kW或50元/(kV·A)的违约使用电费。若要求继续使用者,按增容办理。()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的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50元/kW或50元/(kV•A)的违约使用电费。若要求继续使用者,按增容办理。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的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50元/kW或50元/(kV?A)的违约使用电费。若要求继续使用者,按增容办理。
()用户二年内不得申请减容或暂停。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装、增容客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收取。
电力客户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手续的,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减容期满或新装增容用户,若1年内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按75%计算收取
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的客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减容期满后的客户及新装,增容的客户,()内不得申请办理减容或暂停。
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申请减容、暂停用电(除疫情期间),取消次数限制,取消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取消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
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申办暂停的,收取暂停部分容量百分之五十的基本电费()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的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50元/kW或50元/kVA的违约使用电费。若要求继续使用者,按增容办理()
现场勘查时,应核实计量装置是否运行正常,若发现电表等计量装置(),应通知用户到营业窗口办理赔偿手续。赔偿手续办理完毕,方可继续销户流程。(国网营销部关于印发变更用电及低压居民新装(增容)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营销营业〔2017〕40 号)
国家电网财〔2016〕633号明确要求,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申请减容、暂停用电,取消次数限制,但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个月;暂停超过六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减容,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计算收取()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两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计算收取()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暂停客户,两年内不得申办减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