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有()。
利润再投资是指境外子公司作为红利分配且属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
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银行可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等材料,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利润入账手续。
2011年,某公司有甲、乙两个投资方案,该公司采用不同的投资决策方法得到的评价结果如下表所示。该公司2011年度销售收入8000万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000万元,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净利润为880万元,2012年的投资计划所需资金为1600万元。该公司采用剩余股利政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其目标资本结构为自有资本占40%,借入资本占60%。该公司采用投资回收期法评价两个投资方案,其优点有()。
利润表反映了房地产项目在开发经营期内各期的利润总额、所得税及各期税后利润的分配情况,可以用来计算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等评价指标。()
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公允价值。
关于先行回收投资的正确说法是()
境外投资者将因()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时,分行应当在审核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手续。
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当报()批准。凭批件和规定的材料,可将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回拨机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某个投资项目进行清算时,合伙企业分配之前首先要确保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资,或已达到最低的收益率。( )
亚洲集团是得胜公司的控股股东,2008年得胜公司经营到期进行清算,亚洲集团分回现金160万元,其中,包含得胜公司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分回的90万元,企业期初初始投资为100万元,此项业务亚洲集团应当确认的股权投资损益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先行回收投资方式适用于()。
()是指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银行为其提供结算、交易等金融服务。
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账户时,()
在办理境外投资者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对外购付汇手续时,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2018年 1月 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列属于规定条件的有()
甲公司投资一境外子公司,拥有其80%股权份额,该子公司记账本位币为欧元,甲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 将该子公司报表折算为人民币。已知期初折算汇率为1欧元=10元人民币,期末折算汇率为1欧元= 10.4元人 民币,甲公司采用平均汇率1欧元=10.2元人民币对利润及其分配项目折算。期初未分配利润500万欧元, 折合人民币4750万元,本期取得净利润1000万欧元,计提盈余公积100万欧元,折算后资产负债表期末未 分配利润的人民币金额应为()万元。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收益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办理。()
甲企业2014年1月对乙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成本为160万元,2018年1月乙企业进行清算,甲企业分得剩余资产204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24万元,甲、乙企业均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则该项业务甲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