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141、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月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开业的,由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并凭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行停业连续()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