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自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6月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

时间:2023-12-22 17: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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