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当核电厂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决定进入()状态,并迅速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 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迅速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营运单位应急准备的核安全监督的方法及其对营运单位的要求等,执行核安全法规()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当核电厂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决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报告情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营运单位应至少每二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修订,经修订后的应急计划必须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的核事故应急状态为应急待命。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做好核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价以及环境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为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应急状态终止后,营运单位实施恢复计划和重新起动计划期间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向()报告。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等工作,为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运行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状况和执行应急响应的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应急人员具有完成应急响应的能力和知识,包括检查重要岗位应急人员连续()小时的应急能力。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营运单位申请核安全许可证件时提交的文件中关于应急准备、应急计划的有关内容进行的审评,对应急计划初步方案的审评的内容包括()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信息及时告知当地公众。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状况和执行应急响应的能力进行监督。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核事故应急计划。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应急响应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应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响应活动和应急决策及其与场外应急组织的协调和提出的或采取的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必要时进行干预;审查终止()状态及以上应急状态的条件。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的方针。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应根据应急演习和练习的结果、核电厂实际发生的事件或事故的经验、核安全法规要求的变更、设施和设备的变动以及技术的进步等,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进行定期、不定期复审和修订。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运行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状况和执行应急响应的能力进行()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评、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二)国家的与()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三)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指令。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例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